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下的一种价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法律明确规定了价格法调整范围和不涵盖范围。工程造价的实质就是对一个准备制作的产品各个步骤价格的定量分析、设计、规定等,其在产品、产成品的价格都属于价格法调整范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作为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的规章、文件、政策等,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于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范畴也有明确规定。价格鉴证(认证、鉴定、评估)机构主要着重于诉讼涉案领域。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人员”,即具有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定的资格。其“评估人员”应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677号)内容:“根据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应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我司在司法诉讼中的“工程造价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界定的价格行为之一,国家发改委作为部级机构颁发的规章制度,与住建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具备同等效力,分属不同领域,其他部门的规章、文件、政策等是各自在不同领域中的适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在不同的适用范围下,具有不同定义。在司法诉讼领域,工程款项的最终价格(工程款项)鉴定评估,也是一种价格行为。工程造价的项目、成本、利润等核算是一种价格鉴定评估行为,它是通过工程造价计算手段和方法来鉴定评估工程款项,解决价格纠纷和矛盾。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依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其工程造价行为是专指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其他部门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的规定仅适用于其行业本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司依法在工商登记注册,具备对有形、无形财产价格鉴定评估范围。由行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依规有权对涉案诉讼中的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国务院关于取消价格鉴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后,由中国价格协会全国统一核发登记管理。其机构、个人执业范围包含工程审价、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经济类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我司受理价格评估案件和委托人委托评估案件分为三种合法形式:一是当事人自行选择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属于单方委托形式;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属于法定委托形式;三是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属于共同委托形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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