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鉴定|诉讼时评估机构应如何选择选择?
一、当前诉讼环节参与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机构的种类
基于对各类资质业务范围的不同认识,当前诉讼环节参与车辆评估的机构主要有:价格评估公司、二手车评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二、车辆损失鉴定相应的管理部门、资质名称、法律依据、法律规范类型及效力
1、发改委:价格评估资质、《价格法》、法律
2、商务部:二手车评估资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章
3、保监会:保险公估资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规章
三、各评估资质的法律渊源及法定业务范围
1、《价格法》第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2、《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综上可以看出:
1、根据《价格法》调整范围,价格评估机构的范围最广,可以是所有“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且没有所涉范围的限制性条件。相应的,对机动车、车辆损失、车辆贬值损失、车辆停运损失等车辆有关的价格评估均属于对价格的确认。因此,以上评估项目均属价格评估机构的法定业务范围。
2、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的业务范围受“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条件限制,是以存在保险合同为前提并且只能按受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委托。因此,保险公估机构是不可以从事车辆流通等环节的车辆评估及车辆拆检定损、车辆贬值损失及车辆停运损失等业务的。
3、根据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车辆评估机构仅可以从事二手车流通环节的车辆评估业务,即,二手车交易价格评估。因此,二手车评估机构是不可以介入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拆检定损、车辆贬值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评估等工作的。
四、超越法定业务范围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评估机构而言,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委托人而言,因《评估报告》无法律效力而无法实现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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