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木价格认定方法及应注意有关事项
作者:刘世雄
对于林木价格认定,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中对林木分类和具体认定方法有详细规定,本文仅对林木中的用材林、景观林木、毁坏林木的价格认定结合自己工作实践和楚雄市场情况谈点粗浅认识。
一、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用材林木的分类及价格认定方法
《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中龄林、近熟林价格认定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二)林木分类的理解及价格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理解用材林木。《规则》定义为:以培育和提供木材和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感觉不易理解,我理解为:应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可用于建盖房屋,制作家具、工具、工艺品等生产和生活用品的可用林木。不同地域、不同年代、不同林木价值高低有差异,如:前几年楚雄市的桉树,生长形态挺直胸径在15-30cm左右的,可用于矿洞及建筑上的支撑杆,胸径在40cm以上的通过切割加工可用于矿山铁轨下的枕木,具有较高使用价值,价格也较高,但近年随着矿山的关闭和新的替代材料的出现,桉树多数用于烧柴,使用价值降低,价格也变低;又如:生长形态适合的杂梨木,在农村广泛用于锄头、镐头和犁把用材,具有使用价值,但价格不高。显然,使用价值高的林木认定价格要高于使用价值低的林木。因此在价格认定中应根据基准日林木的状态及当地对该类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具体的调查分析。
2.认定市场。我们常遇到林业或森林公安部门查获的无证运输林木案件,协助提出方根据具体案件性质的需要会指定认定市场,提出要认定的价格为当地山(林)场或当地乡(镇)市场价格,价格认定方应按照协助提出方的要求,前往当地调查山(林)场上具有合法砍伐并可进入市场合法交易的乡(镇)上同种类相同或近似材质林木的交易价格为基础价格,进行交易时间、材质差异等因素的修正作出认定价格,不能以当地城市市场作为认定市场。
3.认定方法。规则中幼龄林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如当地市场成熟完善,首选市场法,但具体认定过程中,大多种类的幼龄林难以获取市场交易的价格资料,所以更多的是采用成本法认定。同种类林木的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没有严格的分界线,不同种类的林木由于生长期的不同,中龄、近熟、成熟的判定更不相同。这里要注意的是对过熟林的理解。过熟林木是指已经超过主伐年龄一个龄级的林木,此时林木生长减慢,高生长近乎停止,病腐木渐多,材质品质下降的林木。其价格随材质的下降而下降。
4.处置用材林木的价格认定
在林业或森林公安部门已结案但需对后续没收收缴的用材林木进行处置时,协助提出方会要求认定方认定处置拍卖底价。认定处置拍卖底价与涉案认定价格不是同一价格,处置拍卖底价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公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中称为清算价格,该规范中规定:“清算价格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该方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而涉案林木认定价格是根据提出方确定的认定市场的公开市场价格,而处置用材林木的目的是将用材林木变现后收缴财政。因此,认定处置拍卖底价要考虑不使国有资产流失又能尽快变现入库的双重因素,因此认定处置拍卖底价时要在认定的市场价格基础上确定一个变现率,变现率的确定要依据当地市场供求的饱和度、仓储地、运输难易度、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楚雄当地市场调查,正常情况下当地市场的变现率一般为5%—10%,如遇特殊情况(如:用材林木堆放在露天下,或在雨季易使材质快速下降,急于变现入库)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大变现率。需要说明的是,在价格认定“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一定要说明,本次认定价格是为价格认定提出方处置林木提供拍卖底价依据,不排除最终交易价格高于处置拍卖底价的情况。
《规则》中提出:中龄林、近熟林的价格认定一般按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具体价格认定工作中,若如中龄林、近熟林认定基准日所处的林木状态下的市场价格认定可以通过市场调查获得,则不必按规则中的认定方法进行扣减,只需调查该种林木中龄林、近熟林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作出认定价格。如:云南松圆木的中龄林、近熟林可作为建盖房屋的椽子,简易房及楼板的横梁等,这类价格市场上是极易采到,只需按成品市场价格扣除原木加工成成品的加工费即可。因各地情况不同,如市场上采不到此类林木的市场价格信息资料,则按《规则》中的认定方法认定。
二、景观林木价格认定及应注意的事项
《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
价格认定中常遇到的绿化林木主要是城市绿化和公园绿化林木,制约绿化林木价格的主要因素为:树种、树龄(主要指树木的大小),树木的长势形态(如:树木的主枝杆的直径多少、冠幅多少、曲直如何)等。一般情况下城市或公园的绿化林木都是政府采用招标形式批量购买,同时由于同种林木的大小及自然生长状况不相同,因此市场调查难以获取与认定标的树龄相同、树木大小相同、主枝杆多少及冠幅都相同林木的零售价格资料。在认定方法的选择上,我认为最好的认定方法是采用邀请当地长期营销绿化树木的多位专家参与对认定绿化林木的查(勘)验,分别获取他们的勘估意见,进行权数调整求取认定价格或直接采用林业部门(绿化部门)工程苗木的预算价格。观赏林木(包括造型室内外盆景)如市场上容易调查获取价格资料的,可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不能获取市场价格资料的则采用上述方法。景观林木的苗圃绿化林木,一般都可在市场上调查获取到市场价格资料,大多采用市场法认定。
三、被毁坏林木的损失价格认定及应注意的问题
《规则》规定: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正确判断能否恢复是关键,这就需要求助于当地林业部门或林科所的相关专家,邀请这类专家共同对认定林木进行查(勘)验,充分听取专家的查(勘)验意见,这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技术手段能否恢复,恢复后通过培植能否达到毁坏前的状态;二是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后的经济投入。根据专家的意见认定人员综合确定是否以恢复方法进行损失认定。如专家认为,一是不能通过技术手段达到恢复;二是虽可恢复但通过培植不能达到毁坏前的状态;三是虽可恢复,但经济投入过高,认定人员通过测算在经济上不划算。则应视为不可恢复林木,以全毁情况认定损失价格,认定方法按照《规则》规定即可。
对可恢复林木的价格认定,《规则》中规定: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本人理解恢复期间有损失,主要应指果林,即不受毁坏应获得的正常收益。计算丧失的收益时应考虑折现因素。毁坏部分的残值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多数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忽略不计。
由于价格认定人员对林木专业知识的欠缺,而林木价格认定专业性较强,因此在林木价格认定中,特别是景观林木的价格认定及毁坏林木的损失认定时最好邀请相关林木专家参与查(勘)验,并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正式出具价格认定结论时与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价格认定结论更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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