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不够维修费怎么处理:车损定价中的价格歧视
发布于:
2020-02-11 10: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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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nilyu
交通事故理赔中,车主未在特约维修厂家修理车辆。因此不能得到特约标准的定价赔偿,或者被强制性的下浮20%-50%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
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们认为,修理厂家作为经营者,在提供相同维修服务的过程中,不应受到不公平的价格歧视,被其它经营者人为划分为三六九等,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特约维修厂家配件价格高于一般维修企业配件价格水平,是企业特别是特约企业维系正常生产为公众客户服务的必须定价方式。非特约企业在特约标准下竞争,是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市场动力,无论是特约维修企业或是一般维修企业,只要能为客户提供相同的维修服务,就应该支持和鼓励,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企业是否愿意为客户开展优惠活动,如下点、打折结算等,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业自身合法权利,任何机构无权干涉和强制,不能不经协商为自身利益故意违法,公开设置诉讼障碍,阻碍他人和经营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作为中介评估机构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公然违法剥夺经营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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