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万的汽车,修理费3.6万,赔多少合理?
近日有这样一件事情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一辆小汽车与大货发生剐蹭,大货车全责,小车的修车费共花费3.6万,而该车的评估价仅为2万元,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2万元的价格进行理赔。车主当然不同意,于是一怒之下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进行理赔!在经过一审判决,又二审上诉的周折之后,法院终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6万修车费。法院认为,该车辆未完全损毁,维修费用虽然高于车辆价值,但在合理范围之内,而且经过修理后,车辆可以正常使用。法院指出,这种做法在经济上对车主更为合理。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车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此,这起维修费用超过车辆本身价值的非典型案例终于得到最后的解决!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咸宁财产与价格研究事务所价格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片面、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都是人们认识事物的角度和看法不尽相同。不同的价格定义得出的价格不同,不同的价格标准,得出的价格不同。
全损有两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参照海上保险条款,我们可以从理论上推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超过该车现有价值,车辆不用修复还原,直接推定全损。
1、价值2万的车,我不需要卖,为什么要定价,定价由谁说了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平等地位,被保险人不能“被全损”,不能"被卖"。
2、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于价值2万和维修3.6万,如果进行了鉴定,两个结果可能都没有错,错在没有用全面分析的眼光看问题,把事情简单化、机械化,硬生生的得出两个不同概念下的价格。
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变成了单打独斗,车损发生后,侵害人不能为被害人恢复原状,不能修理、重作、更换,只能以鉴定出来的钱赔偿。
4、在汽车零整比高企的时代,零整比12:1,8:1,5:1,告诉我们的是车辆损坏十二分之一、八分之一、五分之一,修理费用就可以重新购置车辆,要是损坏三分之一,就能购买几台同样的车,谁能告诉我们在买几台车的情况下,修理费用是合理?依靠法官判决,真正的受益者并不是被保险人,而是绑架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维修人。当然在实际市场中也不乏一批专门依靠这种赔付方式赚钱的人,获得超出车辆价值的钱重新直接购买一台车,再将车辆残值处理,由此又获得额外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在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在实际维修市场中因为汽车生产厂家的介入,一部分一类维修厂转为特约维修厂,俗称“4S”店,因生产厂家的需要,特约维修实行了全国统一要求的配件销售形式和报价形式,现实汽车维修市场实际分割成4个报价等级,特约维修、一、二、三类修理厂,报价不一,不同厂家正厂件、正厂件的处理件、副厂件、拆车件、假冒伪劣件等不同批次,就是同车、同档次产品报价也不一,修理价格议价存在空间,悬殊较大。
各厂家之间因市场竞争,对保险人、VIP客户、争取事故车辆修理等实行配件修理工时价格下浮等措施,在定损价格时,价格不一。
本案中的3.6万修理费用,和价值2万的车,从经验分析,该车应该使用年限相对较长,其修理价格也应该存在较大议价空间。
该如何对待同类案件,我们期盼有识之士共同探讨。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咸宁财产与价格研究事务所
【声明】本文由循其本价格评估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页面地址:http://www.xunqiben.com/contents/20/113.html ( 价值2万的汽车,修理费3.6万,赔多少合理? )